2024年05月03日 星期五

合肥存量非住宅可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布日期:2021-12-22 浏览次数:492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12月20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存量非住宅已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对部分前期已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审核认定,主要涉及已完成改建,并按住房租赁相关规定对外出租运营,同时符合权属清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

  这次认定主要是针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印发后(2016年5月17日)、《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实施前(2020年9月1日),市区范围内,改建主体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

  要求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住建部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联合审查认定,重点审查项目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方案,原则上每半月集中组织一次联合审查认定。

  审查通过后,由各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单位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15日内,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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